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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蚌埠市高新区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09

2016年蚌埠市高新区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为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关于下达2016年度全市就业和是社会保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蚌就统组〔2016〕3号)和《蚌埠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蚌就统办〔2016〕4号)精神,现将2016年区本级公益性岗位开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主体、范围和数量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主体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
    1、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保障、计划生育、民政低保、综合治理、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银发帮扶、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2、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寻访、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4、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主要通过劳务派遣或外包的方式,由劳务派遣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统一派驻。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
    根据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总体安排,区本级拟开发25个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个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却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赈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省会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创业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政策待遇
    各类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1350元/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按季度向区人事劳动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除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后,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1、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2.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
  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四、公益性岗位申报流程
  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于10月25日前向区人事劳动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五、有关要求
  1.各类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应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合理核定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
  2.申报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3.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葛君
  联系电话:4081993
                                     区就统办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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